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攝影師用自己作品反遭索賠8萬元
來源:成都商報  作者:  發(fā)布時間:2023-08-17 10:38:31
8月15日,星空攝影師戴建峰(@Jeff的星空之旅)發(fā)文稱:“今天收到了視覺中國打來的電話,說我的公眾號侵權使用了他們173張照片,還要賠償他們8萬多元!而當我打開內容一看,這些所謂的‘侵權照片’竟然是我自己拍攝的作品。”

  據九派新聞報道,視覺中國創(chuàng)始人柴繼軍回應此事稱,系誤會,已與攝影師取得聯(lián)系。

  攝影師 自己拍的照片被要求賠償

  15日下午,戴建峰向記者介紹,他發(fā)現(xiàn)視覺中國發(fā)過來的173張照片,是他這十幾年陸陸續(xù)續(xù)拍的,有些曾發(fā)表在自己的公眾號和微博上,但社交平臺上的作品是帶有水印的且非高清圖。此前,他的一些作品也曾和國外圖庫網站有過合作,但他從未和視覺中國進行合作,也沒上傳照片到視覺中國的圖庫。

  戴建峰提供的郵件截圖顯示,視覺中國稱:“近期我司通過監(jiān)測發(fā)現(xiàn),在貴司微信公眾號、網站的使用場景中,未經授權使用173張我司擁有著作權相關權利的視覺作品。經在我司版權管理系統(tǒng)對比核查,尚未查詢到上述視覺內容的任何授權記錄。”

  戴建峰介紹,視覺中國給了他兩個解決方案,限期8月18日之前回復。第一是雙方合作,由他購買視覺中國素材庫網站中的版權素材套餐,購買數(shù)量不低于已使用數(shù)量(173張)圖片,圖片單價每張300元,合作期限為1年。合作協(xié)議簽訂后,之前使用圖片的責任可直接免責。第二種方案則是雙方和解,由他向視覺中國支付173張圖片費用,每張500元,一共86500元。

  戴建峰表示不解:“不知道我的作品怎么成了視覺中國所有的版權,還要我賠償,干了十幾年第一次遇到。”

  戴建峰介紹,他曾授權作品給朋友公司使用,朋友公司也反饋收到了視覺中國的電話,同樣被視覺中國索要一定賠償。他想知道的是,視覺中國從哪里獲得了他的照片進行銷售的,拿他的照片起訴了多少公司,又獲得多少收益?

  視覺中國 系誤會已與攝影師取得聯(lián)系

  戴建峰的相關作品在視覺中國官網上有“試用下載”和“購買咨詢”選項,點擊試用下載后會彈出注冊頁面,顯示新用戶注冊可獲得一年使用下載權限,每月30張圖片。此外,官網顯示圖片作者來源為Jeff Dai/Stocktrek Images/Getty Creative,戴建峰證實Jeff Dai為其英文名。記者注意到,在視覺中國郵件中也包含了一份Getty授權書。

  15日下午,視覺中國供圖相關工作人員介紹,向視覺中國供圖可通過網頁端和手機端上傳作品,勾選“我要供圖”,等待后續(xù)審核即可。此外,在作品提交到視覺中國圖庫進行售賣前,雙方會簽署相關協(xié)議,規(guī)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供圖來源一般是個人和企業(yè)機構,網頁下注明了“必須要保證上傳平臺的是本人原創(chuàng)作品,否則后果自負”。

  如何審核作品是否為原創(chuàng),該工作人員介紹,原創(chuàng)需由本人自證,“審核(是否)為原創(chuàng)這個目前的話做不到,因為我們不是版權公司,不會拿具體一張一張作品甚至是千萬數(shù)量級的作品去核實版權的原創(chuàng),但會和供稿方進行一個協(xié)議的約定,讓他們確保提供的作品是本人原創(chuàng)。”

  針對攝影師自訴作品未經他授權情況下被上傳到視覺中國,且被索要賠償一事,該工作人員建議,攝影師可以將涉及的作品原格式文件截圖發(fā)到視覺中國郵箱,用于自證原創(chuàng),相關部門后續(xù)會進行版權上的雙向核實。

  據九派新聞報道,視覺中國創(chuàng)始人柴繼軍回應此事稱,系誤會,已與攝影師取得聯(lián)系。

  15日晚,視覺中國回應稱其擁有對包括涉事相關圖片完整的銷售權利,銷售權鏈條完整,會繼續(xù)與攝影師保持溝通,妥善處理相關誤解。Stocktrek lmages與Getty lmages均為國際知名圖庫網站。而視覺中國發(fā)給戴建峰的郵件中舉證之一,正是Getty lmages的授權書。

  不過,8月16日,戴建峰駁斥了視覺中國的說法,并稱:“我已與Stocktrek進行核實,Stocktrek明確告知我:視覺中國無權銷售我的作品,也沒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權。Getty也無權將我的作品再次轉授。”

  目前,在視覺中國網站上已無法檢索到戴建峰的相關作品。

  律師 圖片作者侵權可能性不大

  按照視覺中國的解釋,該圖片社取得戴建峰相關圖片的授權是多次授權:戴建峰曾授權給圖片庫Stocktrek Images,Stocktrek Images授權給Getty Images,視覺中國通過Getty Images獲得授權。

  這樣的多次授權是否合法?北京恒都(上海)律師事務所的鄭龍飛律師認為:“據我所知,視覺中國在圖片領域維權的案例非常多,以視覺中國體系為原告的侵權案件非常的多,這屬于知識產權案件中很常見的批量維權,可能視覺中國維權時識別不足,將原作者也列為了侵權方。”

  具體到戴建峰的授權問題,鄭龍飛認為:“這個案件比較復雜,首先需要了解戴老師(戴建峰)與歐洲圖片社Stocktrek Images的具體合同,看是簽訂的哪種授權,是著作權轉讓還是著作權許可。著作權轉讓授權簡單來說就是圖片社買斷圖片作者的著作權,作者只有署名權,不再具有其他權利。著作權許可則是圖片作者授權給圖片社,圖片社可以在法律規(guī)定的方式、時期、范圍內商業(yè)性地利用其作品;同時圖片社還可以根據協(xié)議,進行再許可。從雙方回應來看,應該是涉及著作權許可的范疇。”

  談到著作權許可,鄭龍飛表示有三種形式:“著作權許可有普通許可、排他許可、獨占許可三種方式,普通許可就是圖片可以一稿多投,多個圖片社授權;排他許可通常理解就是作者本人與被授權人均可授權使用圖片;獨占許可就是一旦上傳,你的圖片自己都不能使用,只能圖片社使用。一般大型圖片社與圖片作者都會簽訂獨占許可,不過圖片作者進行非商用的身份性宣傳是許可的。如果戴老師真如他所說,只是在自己個人的微信公眾號使用了圖片,侵權可能性不大。”

  涉及到圖片多次授權的問題,鄭龍飛分析:“如果是獨占許可,圖片社取得授權之后,是可以再授權的,這種圖片再授權在商業(yè)上很常見,只要圖片作者與圖片社簽訂的合同沒有明確禁止,圖片社不需圖片作者同意,就可以進行授權,所以我建議戴老師可以請專業(yè)的知識產權律師進行咨詢梳理,確認是否可以向視覺中國進行維權。”

  成都商報-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王涵 綜合上游新聞、華龍網

  視覺中國索賠到作者身上

  且讓法律斷“誤會”

  此次事情真相究竟如何,還有待進一步核實。但從輿論反應看,公眾把爭議的矛頭更多指向了視覺中國。就連國家天文臺主辦的《中國國家天文》雜志也留言稱:“我們也收到過類似電話,諸如美國航天局NASA發(fā)布的公版圖片都算作他們的版權。”

  視覺中國此前給公眾留下的印象并不太好。2019年4月,因將人類首張黑洞照片納入自家圖庫,視覺中國被推上風口浪尖。隨后視覺中國又被曝光將國旗、國徽納入版權,遭到廣泛質疑。天津市互聯(lián)網信息辦公室就此進行立案調查。隨后,視覺中國網站停止訪問,進行整改,并被處以罰款三十萬元的行政處罰。2019年12月,視覺中國網站再度被監(jiān)管部門約談,隨后停服整改。

  如今“自己原創(chuàng)圖片遭版權索賠”事件,使得媒體報道所指的“版權碰瓷”似有卷土重來之勢。

  其實,眼下爭議的關鍵,在于視覺中國有沒有拿到相關圖片的轉授版權。如果真如視覺中國所說,從其他機構手中拿到了銷售權,“銷售授權鏈條清晰完整”,那么問題來了,銷售權是否等于著作版權?視覺中國是真不知道個中差別,還是有意為之?

  即便視覺中國從其他途徑獲得了版權授權,那也不至于將版權索賠利刃揮向作者本人。保護知識產權已成社會共識,為版權作品付費、承擔侵權責任是應有之義,合法、合理索賠也有助社會培養(yǎng)更強的版權意識??扇绻B作品的原作者信息都搞不清楚,何談版權保護?視覺中國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,攝影師可以將相關作品原格式文件截圖發(fā)到視覺中國郵箱,用于自證原創(chuàng),相關部門后續(xù)會進行版權上的雙向核實。自己的作品需要“本人自證”,這多少顯得有些滑稽。


  而如果視覺中國并未拿到相關作品的版權授權,那么其將他人作品視為自身所有,并向各方索賠,則涉嫌侵權甚至違法。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(guī)定,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,予以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,沒收、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設備等,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刑法也有侵犯著作權罪,指以營利為目的,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(fā)行其文字、音像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,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,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(fā)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,制作、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,違法所得數(shù)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行為。

  對于此次爭議,當事雙方不妨積極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,無論是誰在侵權,都交由法律來厘定。同時,由于視覺中國的版權索賠行為不僅涉及該攝影師,更涉及多人、多單位。主管部門應審查該行為是否“損害公共利益”,積極介入,依法依規(guī)予以調查。

  該事件也再度為版權業(yè)務敲響警鐘。版權保護是一項事業(yè),核心是對原作品、作者的尊重和保護,而并非單純轉化為一項有利可圖的生意。而在談保護之前,是否該把基本的原作者信息和授權邏輯關系厘清?是否該在自身確定獲得合法、完整版權之后,才考慮借此營利、索賠?否則,向原作者索賠版權費的“鬧劇”,以后可能還會上演。

  成都商報-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郁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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